法院说明家暴16次案不能定性故意杀人 虐待与故意伤害并罚
12月27日,四川一名女子因两年内遭受家暴16次导致终身挂粪袋的案件一审宣判。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贺某阳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,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
成都武侯区法院解释了为何没有将此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,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;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。本案中,被告人贺某阳与被害人谢某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因婚生子抚养、家庭经济、回家时间及穿着等琐事产生纠纷,贺某阳多次辱骂、殴打谢某梅。即使在公安机关出具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并书面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后,贺某阳仍继续施暴,情节恶劣,构成虐待罪。贺某阳于2023年4月25日凌晨殴打谢某梅胸腹部致其重伤的行为性质不同,应单独评价。贺某阳明知自己行为会损害谢某梅的身体健康,仍积极主动实施,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。
此外,贺某阳在暴力殴打谢某梅后购买止痛药物,并按照民警要求拨打120电话将其送医抢救,反映出他主观上没有剥夺谢某梅生命的故意,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与其所犯虐待罪依法数罪并罚。至于为何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,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需同时符合“以特别残忍手段”和“造成严重残疾”两个条件,而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。结合本案具体情况,不符合适用死刑条件。
贺某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。贺某阳殴打谢某梅致其重伤,但不具有“以特别残忍手段”和“造成严重残疾”的情形,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。谢某梅的重伤后果系贺某阳故意伤害行为所致,属于故意伤害罪范畴。贺某阳的虐待行为并未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,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适用刑罚。贺某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,构成自首。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、情节、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,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,体现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严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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